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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伪造证件帮办入学牟利
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蹲监并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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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家俊 潘文华 覃成成  发布时间:2024-08-14 15:21:16 打印 字号: | |

林某收取学生家长的费用,为其伪造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企图让不符合路段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入学。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平南县的林某在从事销售工作时,结识了一些不法分子,听信在城区中、小学招生中,可以通过办理假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让不符合路段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入学的谎言,便在互联网上寻找不法商家帮助制作假证。此后,林某利用其营销的经验和积累的人脉,通过拉家常闲聊的方式,与工作、生活中接触的各类人士攀谈,并确定目标客户。

林某收钱后,将客户的户籍信息发给不法商家,制作了多本虚假的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指引客户携带假证去学校为孩子报名办理入学手续。家长们到校后,被校方告知证件有问题,林某也在携假证件去学校为客户“售后服务”时,当场被平南县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林某为办理学生入学共制作假居民户口簿9本、不动产权证书6本,从中收取数万元。

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凭证,制作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扰乱、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学校录取程序是公开规范的,家长作为孩子教育的“引路人”,本应带头示范,以身作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跨越法律红线,相信旁门左道造成财产损失事小,耽误孩子入学可就后悔莫及了。

 

(作者:梁家俊 潘文华 覃成成)

 
来源:平南法院 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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