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桂法动态
案例普法┃以案释法警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分享到:
作者:邹优健、张银凤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7: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发布涉未成年人司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落实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被侵害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驾车闯祸父母担责

2023年5月26日,小兴(未成年人)驾驶两轮无牌摩托车与小明(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东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兴与小明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6月25日,小明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而死亡。经鉴定,小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小明的家长遂向东兴市法院起诉,要求小兴的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兴驾驶机动车与小明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二人受伤,造成小明最终死亡的交通事故,小兴的监护人应对小明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小兴的监护人赔偿小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警示:

交通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特别在假期期间,学生脱离学校的监管,家长忙于工作,导致假期学生安全事故多发。本案的发生是两名未成年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未能注意观察行驶最终导致的悲剧。学生家长、学校应共同关注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引导,不提供车辆供孩子违规驾驶,预防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

逆子斗殴殃及父母

2021年8月,小东纠集小强等人驾驶电动车,携带2枚“拌炮”在街上寻找小项等人(以上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伺机进行殴打。后双方相遇并对骂,小项等人见小东一方人多势众,便逃离现场去拿砍刀,之后返回寻找小东等人。接着,双方再次相遇并发生斗殴。其间,小东向小项等人投掷“拌炮”,将小项、小丁炸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小东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法院遂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小东有期徒刑4年。

案发后,部分参与斗殴人员的父母主动向2名被害人赔偿了部分医疗费超30万元。被害人还向参与斗殴的全部人员及其监护人提出了数十万元的经济赔偿。

警示: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受轻伤以上,应负刑事责任外,还需负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其监护人必须替未成年人进行赔偿。而其他参与斗殴人员虽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但与事件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共同侵权人,须共同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莫让孩子的一时冲动,让家庭背上巨额赔偿。

女孩受侵酒店担责

2023年1月14日,吴某等人在某酒店分别对小雪(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某酒店在小雪进入酒店后,未对其身份进行询问核验,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及强制报告义务。案发后,东兴市公安局对某酒店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以行政罚款8万元的处罚。遭遇性侵后,小雪患病并曾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小雪遂以酒店、吴某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东兴市法院起诉,要求酒店、吴某等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住宿经营者,在没有成年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进入酒店时,未严格审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亦未履行询问、报告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小雪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酒店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在吴某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酒店承担40%即3.7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警示:

酒店等经营场所作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带”,与酒店私密的特点有关,也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对环境陌生,无法及时向周围人求助有关。作为了解入住客人情况的酒店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责任方。因此,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严格审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对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的侵害,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屡伸贼手父母买单

小光、小新、小安(均为未成年人)长期共同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辆的财物。2021年,3人先后4次通过上述方式盗窃得财物1.7万元。后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取保候审。其间,3人又先后2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财物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光、小新、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小光、小新、小安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他们的家长也因没有尽到监督、管教义务,而需要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警示:

本案3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缺失,持续脱离家庭管教。3人的父母不仅没有履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监督义务,而且没有履行作为家长的管教义务,在子女犯错后没有予以帮助改正,致使子女走上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勿让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