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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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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 尧、黄昕如  发布时间:2024-09-30 10:19:26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若楼上漏水造成楼下邻居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蒙某与龙某均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某天晚上,蒙某发现其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随即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排查认为系楼上龙某的主卧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到位所致。

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

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

法院审理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系发生在房屋卫生间防水层质量保修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对此具有保修的责任,但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理维修时需在龙某的房内进行,龙某作为楼上漏水房屋的业主应按有利生产的原则予以配合协助。故对于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的渗水,龙某应配合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处理。

对于原告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原告的人身权益并不因此遭受侵害,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龙某配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蒙某家中主卧卫生间顶的防水层进行维修处理,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是困扰邻里关系的大问题,在与房屋漏水有关的案件中,通常争议比较大的是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因此当房屋出现渗漏情况时,屋主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例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漏水对自己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等进行协商,尽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损失价值、漏水原因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鉴定或者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

那么房屋漏水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责令被告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故该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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