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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散养大型犬咬伤路人 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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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媛元、龙能松、钟丽群  发布时间:2024-10-17 16:49:27 打印 字号: | |


一名老人被散养的犬只咬伤,索赔未果,将犬只主人诉至法院。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老人1.7万余元。

5月2日,潘大爷在村里的小路散步时,被突如其来的一只大型犬咬住右手扑倒在地。潘大爷的儿子小潘闻讯赶来,将其送进医院医治。事后,村民董某承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了潘大爷。

潘大爷右手骨折、多处撕裂伤,住院治疗25天,还接种了狂犬疫苗。出院后,潘大爷跟董某一起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因董某仅同意支付打狂犬疫苗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潘大爷到钟山县法院起诉维权。

钟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害是由于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董某作为大型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犬只妨碍他人生活,甚至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然而,董某没有尽到妥善看管犬只的义务,从而导致潘大爷被犬只咬伤,董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潘大爷的经济损失。最终,钟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董某赔偿潘大爷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法院判决后,董某、潘大爷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大家,饲养动物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在公共场所应采取系犬绳、戴防咬口罩等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动物伤人。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174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广西高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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