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做投资。而现在保险的种类繁多、保险条款复杂,非专业人士一时难以理解,购买过程中往往靠业务员的推荐解说。如果在购买了保险之后,发现产品收益与预期不符,可否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周天宇(化名)在桂林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热情推荐下,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业务员称,若选择年交保费1.7万余元,缴费10年,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将按年交保费1.7万余元的标准每年向周天宇返还特别生存保险金。听介绍后,周天宇认为产品收益可观,爽快地签订电子合同并缴纳了保费。
持有保单近3年后周天宇发现,目前的保费缴纳方式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按照电子保单确认书显示,每月缴纳保费1488.24元,虽然年度缴费同样为1.7万余元,但返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仅为1.6万余元。
周天宇立即向业务员核实,被告知不同的缴费方式之间存在收益差,要想实现合同目的,只能继续缴费满10年。如果现在退保,只能退还5万余元保单的现金价值3.5万元,这意味着退保不但没有收益,反而损失本金1.5万余元。
周天宇感到当初被忽悠了,认为业务员故意隐瞒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承诺给付的收益金额与合同条款不相符,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024年8月,周天宇将保险公司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已缴纳的保费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天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在保单确认书中已明确缴费方式及特别生存金数额,周天宇确认并连续近3年缴纳保险费,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案涉保险合同。现周天宇要求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应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保险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周天宇称保险公司未告知其不同缴费方式存在收益区别,但该事由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周天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保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天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周天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25年1月11日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消费者在投保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避免后期发生理赔纠纷。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要充分提示,尽最大可能明确说明。